天坛宪草


即“天坛宪法草案”。1913年10月袁世凯任正式大总统时,国民党议员在国会中仍占多数,控制了宪法起草委员会,并起草了一部基本上维持《临时约法》原则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因在北京天坛祈年殿起草,故称“天坛宪法草案”。共十一章、一百一十三条,仍确定“三权分立”为国家组织形式,扩大国会权力,并对总统权力作相应限制。规定“国务员赞襄大总统”,但“对众议院负责任”;大总统所发命令及文书,须经国务员副署方始生效;国会可弹劾大总统;大总统只能连任一次等。袁世凯不能容忍,宣布国民党为“乱党”,取消国民党议员资格。1914年1月10日正式下令遣散其余国会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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