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埔条约


即《中法五口贸易章程》。法国胁迫清政府订立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1844年(道光二十四年)10月24日,清两广总督耆英与法国专使剌萼尼在广州黄埔的法舰阿吉默特号上签订。以中美《望厦条约》为蓝本,共三十六款,附有《海关税则》。由此,法国攫取了五口通商、协定关税、领事裁判权、片面最惠国待遇等特权。条约还规定法人可在通商口岸建造教堂,清朝地方官有保护教堂之义务等。11月11日,法国又威逼清廷取消对天主教的禁令,允许法人在五口自由传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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