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察院


明代创设的主管监察的中央机关。都察院前身是御史台,明初改为都察院,设监察都御史若干人。其职责是专管纠劾百司,辨明冤枉,提督各道及一应不公不法等事,“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遇朝觐、考察时,与吏部共司官吏的进退升降;遇有大狱要犯,由都察院会同刑部、大理寺共同审理,合称三法司会审。明宣宗宣德十年(1435年)又分十三道,设置监察御史,巡按州县,考察官吏。可与地方省区行政长官分庭抗礼,知府以下均奏其命,往往大事奏裁,小事立断。凡有御史犯罪,罪加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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