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调制


583年,隋朝公布新的租调制,规定一夫一妻每年缴纳租粟3石,调绢1匹(4丈)、绵3两(产麻地区纳麻布一端即5丈和麻3斤);单丁及奴婢减半,未受(均)田者和有品爵者免征。第二年又规定,减调绢1匹为2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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